为明确个人客户(下称“甲方”)、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乙方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您已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
“电子银行”是指乙方通过互联网或局域网网络、计算机和移动电子设备终端为客户提供的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电子银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直销银行、微信银行、自助银行等,乙方通过上述渠道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转账汇款、线上贷款、存款、理财、代缴费、近场支付(非接触式支付)等电子银行服务。
“电子账户”:指乙方通过手机银行受理客户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Ⅱ类户,甲方通过身份认证要素校验后可使用手机银行的电子账户开展账户查询、存款、贷款申请、充值、提现、缴费等交易。
身份认证要素:指银行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身份证件号码、账号、密码、数字证书、软证书、绑定手机号等。
“密码”指甲方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和图形等信息,包括登录密码(含文本密码、手势密码、指纹密码)、交易密码、支付密码、UsbKey密码等多个种类。乙方有权根据业务情况修改交易的验证要素,具体业务中使用的密码类别以乙方届时的要求为准。其中:
1.交易密码指银行卡、存折等账户交易密码和电子账户交易密码,由客户在开立账户时自行设置,不同的账户可设置不同的交易密码;
2.支付密码指客户在手机银行通过身份校验后设置的手机银行支付密码。开启支付密码后,支付密码将取代交易密码,客户可在手机银行对不同账户使用同一支付密码进行身份校验。但部分特殊交易(如换卡申请、小额免密、积分商城)仍需使用交易密码验证。
动态校验码在本协议中指短信验证码。短信验证码指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过程中,乙方通过指定客服号码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绑定手机号的特定代码。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数字证书的存放介质为“UsbKey”。
“软证书”指将用户的手机等移动端通讯设备,作为安全认证载体,通过下载“云证通”(面向移动应用的电子签名验签系统),用户即可安全便捷地在移动端转账或者支付过程中使用数字签名服务,以保证交易过程中的完整性、安全性、防篡改性。
绑定手机号:是指甲方在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时,在甲方本人合法使用下的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乙方发送的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在乙方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通过致电绑定手机号向甲方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以确保甲方资金安全。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电子银行注册用户的身份在电子银行渠道发出的业务交易指令。
“个人网银”:指银行通过个人网银官方网站和个人网银客户端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转账汇款、网点预约等金融服务的个人网上银行;
“微信银行”:指银行通过“贵阳农商银行”微信公众号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功能等金融服务;
“网点预约”:指客户可以通过手机银行或个人网银进行预约取号、预约大额取款、预约企业开户,预约成功并在预约时间段到达网点取号可享受优先服务。乙方会根据网点的实际情况对电子银行的网点预约功能进行调整,如可预约的营业网点、可预约的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可预约的客户数等。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一)手机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下载贵阳农商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自助注册,按照界面提示要求通过乙方识别校验并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可自助开通手机银行。
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可享受账户查询、存款、生活缴费等服务。手机银行自助注册客户须前往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完成柜面签约后,方可在手机银行上进行转账。
甲方在贵阳农商银行手机银行转账汇款时,按照客户在柜面选择的签约方式须进行相应的身份认证要素校验:
1.短信认证方式:校验短信验证码和交易密码;当转账超过系统单笔或累计限额时,须同时验证云证通证书;
2.UsbKey认证:当转账超过系统单笔或累计限额时,须同时验证短信验证码和UsbKey密码。
(二)个人网银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在贵阳农商银行个人网银官方网站或个人网银客户端自助注册,按照界面提示要求通过乙方识别校验并完成其他相关操作后,可自助开通个人网银。个人网银自助注册客户可享受账户查询服务,在前往乙方任一营业网点完成柜面签约后,方可拥有转账权限。
甲方通过贵阳农商银行个人网银转账汇款时,根据收款人类别须进行不同的身份认证要素校验:
1.收款人为本人本行账户,须进行交易密码校验;
2.收款人为本人本行账户外的其他账户的,须校验交易密码、UsbKey密码。
(三)微信银行服务的开通及服务内容
甲方在贵阳农商银行公众号自助办理微信银行签约,按照界面提示要求通过乙方识别校验,可自助开通微信银行,享受账户查询的服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注册成功后,将有权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选择申请电子银行业务种类,有权申请开通电子银行业务自助转账功能,并可在乙方规定且电子银行系统界面展示的最高限额内设定自身的对外转账限额。
(三)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停用、变更等手续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签名确认。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对于因甲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注册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在乙方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申请更改相应信息,信息更改之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电子账户的开立
甲方应确保由本人亲自在手机银行APP申请开立电子账户。甲方须持有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实名开立的银行卡,通过上传证件影印件或照片、人脸识别等方式向乙方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并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伪冒、欺诈等情形,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请,甲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客户在未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情况下,可使用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国内其他商业银行实名开立的银行卡申请开通手机银行服务,客户在新增绑定卡页面勾选《贵阳农商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协议》,开通手机银行成功后我行将为客户开立电子账户。
客户如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开通乙方手机银行后,可自行在手机银行上申请开立电子账户。
(六)甲方在乙方手机银行使用电子账户时,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甲方申请将电子账户的资金转回所绑定银行卡时,应确保绑定银行卡状态正常,因绑定银行卡状态不正常导致资金无法正常到账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2.甲方开立的电子账户只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甲方办理个人网银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个人网银官方网站或个人网银客户端,不要通过邮件、短信、电话或其他网站等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办理手机银行业务应通过手机设备直接登录乙方手机银行客户端。
(八)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必须遵守乙方电子银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乙方电子银行资费标准。甲方获知上述内容(指乙方电子银行的资费等)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客户端、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发布的公告通知。如甲方使用相关服务,乙方有权按照前述方式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相关费用。该划收视同甲方授权划收,本合同视同划收的授权文件。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如果上述内容(指乙方电子银行业务规则、资费等)发生变化,甲方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业务的,视为甲方接受修改后的有关内容;如果甲方不接受的,可以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停用手续。
(九)甲方认可使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声纹识别等生物识别手段,或使用交易密码、短信认证、数字证书验签等方式作为核实甲方身份及办理业务真实意愿的手段,甲方应在交易过程中认真核对账号和交易金额等信息是否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因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客户提交的手机号错误或无效,手机关机、断电、欠费、没有信号,短信延迟、丢失等)造成交易无法正常完成以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甲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络防火墙)保护用于办理账务交易的手机或PC安全,防止其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操控。
(十二)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电子银行身份认证要素,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甲方应避免使用姓名、生日、电话号码及本人明显相关的信息作为密码。对使用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在乙方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的操作行为,操作行为的后果由甲方本人承担。甲方发出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如甲方遗忘或者泄露身份认证要素或被他人操控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
(十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及其他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时,甲方应及时在客户端办理修改或者重置手续,如客户端无法办理的,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业务,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电子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自行承担办妥相应业务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甲方自设密码泄露、遗忘,应办理密码修改或重置业务。
2.甲方用于验证身份的介质(如UsbKey等)因各种原因(诸如损坏、丢失、锁码等)不能使用,应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诸如作废、更换等)。
3.甲方接收动态密码的手机丢失、停机或手机号码变更等情况,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绑或手机号码变更等业务。
4.甲方输错密码超过乙方规定的次数,应办理密码解锁或重置。
5.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者甲方怀疑身份认证要素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甲方应当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停用。
6.其他甲方身份认证要素需要办理修改或者重置手续的情形。
(十四)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和出售用于电子银行业务的UsbKey等安全认证介质或通过电子银行开立的电子账户。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进行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否则全部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五)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银行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账户不能透支,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六)甲方在签约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后有权随时办理电子银行停用手续。
(十七)甲方如果长期不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应主动申请办理停用,否则由其自身承担可能产生的相应风险。
(十八)如甲方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甲方账户、密码、证书、动态口令、短信认证信息或其他未经合法授权情形时,应立即对账户进行挂失或对相关电子银行渠道进行停用。同时,甲方应理解并确认乙方对甲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乙方对甲方身份已执行的操作或支付指令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遇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可能发生泄漏时,为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乙方有权采取冻结等必要手段。
(十九)甲方不得有意诋毁、损害乙方声誉或恶意攻击乙方电子银行系统。
(二十)甲方办理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或规则。
(二十一)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乙方客服电话:0851-96777或到乙方任一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规定对电子银行的交易限额进行调整,交易限额乙方届时公告为准。
(二)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或业务需要对电子银行系统提供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服务协议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经乙方会通过短信通知、客户端公告形式、官网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等合理方式通知您,以便您能及时了解本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公布后于乙方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无需另行通知客户。若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可停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甲方在公告发布后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的,视同接受变更内容。
(三)对甲方未按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甲方声誉等行为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四)乙方根据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为甲方处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电子银行身份认证要素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乙方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
(五)乙方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或甲方账户状态非正常(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等)。
3.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4.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5.乙方遇到不可抗力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
(六) 如甲方因为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不当得利的,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并暂停对甲方的电子银行服务。
(七)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八)对于甲方发起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因第三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账务差错或资金延迟清算等问题,而造成甲方的资金未能及时到账,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未能成功购买产品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将配合甲方和相关第三方处理账务差错和资金延迟清算等问题。
(九)当乙方认为甲方使用电子银行业务存在异常交易等情况时,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
(十)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乙方负责及时准确地处理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查询交易记录、资金余额、账户状态等服务。
(十一)乙方对于电子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十二)乙方负责及时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手续,并按甲方注册功能的不同为甲方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十三)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或乙方的营业网点提供相应业务介绍。
(十四)乙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为业务和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甲方的个人资料。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但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规定应向有权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向征信机构)披露的除外。乙方对甲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存储和保护详见《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机银行用户隐私政策》。
第五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章、规定和命令。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2.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若未能由争议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 协议的中止和终止
1.本协议自客户在乙方电子银行客户端签署后生效。签署是指客户在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相应页面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贵阳农商银行电子银行服务协议》”。
2.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3.甲方可通过乙方任一营业网点申请停用电子银行业务,本协议自甲方办理电子银行停用之日起终止。如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其他乙方业务规定的,乙方有权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中止或终止并不意味着中止或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在中止或终止前发生的交易、操作及相关权利义务仍然有效。